本文为金锦萍教授在第二届敦和·竹林论坛的演讲。
金锦萍教授将出席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2018年会,并基于其对基金会领域的研究、观察与思考以及对年会的整体参与,在11月23日下午「闭幕论坛」做总结发言。欢迎大家届时关注。
金锦萍,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
首先对大家这时候还能坚守在这个领域做研究,表示我的敬意,也感到由衷的欣慰。我从大概2001年开始到现在,是法学界领域为数不多的一直从事非营利领域研究的人,这一领域在法学研究中地处边缘,我却一直没有后悔过,也从未思量过放弃。今天我无意进行经验介绍,只是把我最近的思想路径跟大家分享一下,看是不是有不同学科的同仁一起来研究。
第一个视角,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刘培峰教授刚才提到的)国家和社会关系也是我一直关注的,但是简单的强弱关系已经没有什么学术意义,或者简单套用外国的模式来批判也没有多大意义。那么研究意义在哪里?我一直在追问:中国当下,我们到底是什么样的国家和社会关系?这种基本判断要有。
另外,我们希望形成什么样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其间的路径在哪里?如果说当下就是我们希望的状态,那我们就不用研究了。我们究竟要不要转型?往现代性转型这是一个基本判断。但是如果要研究这些问题,无需理睬那么多政治口号。学术是做什么的?学术是要解决里面一些基本制度的构建和命题的真伪问题。
我现在非常关注的是,我们可以是强国家模式。就如同前几天新闻里说“厉害了我的财政部”,GDP在增速6.7%的情况下,各种税收全面飘红,包括个人所得税都20%以上的增速。这表明我们大量的财富已经汇集在政府手里,这没有问题,但是要跟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匹配。从这个视角出发,我们要做养老、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等基本公共服务研究。这两天一部电影《我不是药神》也刷屏了,所有政府曾经许诺的基本公共服务到底是否足够?这个视角可以做研究吧?定量研究可以做吧?我们怎么做?现在的问题是财政收入可以高,但要提供与之相对应的基本公共服务。
如果还是关注国家和社会关系,从社会服务的提供方面来讲,已有的一些理论研究表示悲观,认为由民间提供的和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效率和效益没有政府高。怎么去回应?
第一,我们有没有类似研究,有没有做出模型来说明或者验证一样数量的资金放在社会组织那里或者放在政府那里,它最后的效益到底怎么样?但这还不是目的。就像前两天国家行政学院马庆钰老师率团队发表的关于中国社会组织GDP经济规模的数据,我们比较数据之后有点沮丧,这么多年来比例并没有很大的增长甚至有所萎缩。
但是我对此一点都不惊讶,甚至我觉得挺好,为什么?如果说用这种经济指标来衡量第三部门发展,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以己之短比人之长,或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第三部门的价值恰恰不是体现在经济指标上。当然还有些研究要求市场部门按照社会影响力指标向社会效益靠拢。但是这么多社会组织,即便活跃的社会组织只有60.4万家,对于GDP的贡献却只有区区0.37%,连4‰都不到(当然里面有很多统计学的解释)。
我在想,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如果提供服务的效率和效益并不是我们的强项的话,那么这个部门的价值到底在哪里?有没有研究来解释和支撑?否则,如果仅仅想通过决策者功利主义的视角,看到社会组织在经济方面的作用来放宽政策显然是行不通的。
第二个视角,财产视角
我是学民商法出身的,当我在研究非营利组织的时候,一直在考虑一个问题,尤其在当下事业单位改革,还有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的情形之下。有个问题提出特别尖锐,说政府曾经投入到行业协会商会,或者投入到事业单位里面的财产,如果“去行政化的话,这部分财产还算不算国有资产?要不要拿回去?提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这类组织的产权一直没有清晰过。
以前王名教授和贾西津研究员曾经提出社会产权或者公益资产的概念,我今天发现这个概念有用,它要解决两分产权下的误区,非公即私,也就是说无论是公共产权还是私人产权,只要转化为社会产权,对不起,就得适用其他规则。所以能够在经济学上解释这个问题,当然在法律层面上依然要回到所有权范畴来解决。
社会产权概念不只是为了解决上面的问题,还有很多,包括因环境问题而导致的罚款到底归谁所有?包括社会组织终止的时候,剩余财产可以归谁所有?为什么可以处置?所以财产视角的研究希望有一个相对比较成熟或者通透的概念去解决这些问题。
第三个视角,主体视角
以前讲非营利组织的时候,都是私法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比如民政部登记的三类或者没有登记的组织。中国的特色可不是这么简单,从政府到社会,中间有个非常广袤的灰色地带,曾经多少人接触并研究过?群团组织还有事业单位改革之后留下来的,或者类似于一些国字头的基金会,甚至我们国家的留学基金委,可能都会成立基金会,(这些)有可能跟敦和基金会是一样的吗?国家设立的社团,包括共青团、妇联、工会、青联,能用我们现有的这套社团规则去概括和解释吗?
说明这里又缺乏一个去解决这个领域问题的法律框架。所以我提出来一个概念“非政府公法人”,它是非政府的,但是跟私法人不一样。解决什么问题?无论是财产关系、治理结构、税收问题,包括管理体制,都不同于纯民间的社会组织,但是又跟行政机关独立。所以有时候没必要把官办NGO存在的问题强加于民间组织,也不要把民间组织一些适用的规则强用到他们(官办NGO)身上去,因为本来就不能相互适用。但是有多少文章去研究这一块?包括党建,党建对这两类组织的要求本来就应该不一样。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官民两分法未免有点太局限了。
我正在写的一篇文章就是研究非政府公法人的法律框架的问题,试图理清刚才讲的几个维度中,既有别于行政机关,又有别于民间组织的特殊规范。不要以为中国才有这些组织,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都有,英美、德日概莫能外,他们是怎么解决的?从这个意义上看,主体视角得以窥探到富有学术意义的研究对象。
第四,非营利视角
最近公益慈善领域比较浮躁,浮躁在哪里?大量商业概念和逻辑的入侵,导致许多研究者把精力放在社会企业等议题上了。当然我不是说不应该研究这一领域,2009年的时候我就写过一篇关于社会企业的文章。只是如果把公益慈善领域比作一颗大树的话,现在根系方面的研究太少,没有往下扎往下长,而是将大量力量聚焦在枝叶上了。大量的逻辑或者术语用的都是营利领域的。甚至有人提出第四部门的概念。如果这一逻辑成立,那还会有第五、第六部门?社会企业概念的提出是要解决非营利事业的可持续问题,我们希望让企业向我们靠拢,而并不是让非营利组织商业化。
对这些问题反思之后再反观法律领域,比如民商法。今天民商法大量的原理、逻辑和原则全部建立在营利逻辑基础之上。民商法里大量规则是交易规则,一碰到无偿行为的时候,民商法就很薄弱了。比如说赠与或捐赠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销?最近碰到了一个事情,一个基金会被追赃,理由是基金会的捐赠者自己搞了一个涉嫌非法的商业模式,(他们)就问我说捐赠者捐的钱到基金会之后能不能被追赃或者撤销?如果可以给撤销的话,这个基金会就没了。
民法里面要不要对赠与和捐赠做区分?从志愿服务和民法中情谊行为的理解,我们发现民法在很多问题上止步于非营利。为什么会这样?以前的赠与发生在熟人社会之中,互相馈赠是人情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以法律就让渡给民俗或者习惯来调整。社会发展到今天之后,陌生人之间的无偿行为在增多,尤其经济模式改变的时候,如果还靠原有私人物品交易为基础的规则就很难适用。
最近我在构思能不能从非营利角度切入,重新把这一领域照亮,在一定程度上颠覆现有民法的原理。这个难度极大,挑战性也极大,但有可能是长期工作,因为它涉及对各种制度的重新审视,包括善意取得制度,包括物权行为,这些都会因为无偿或者非营利目的的加入而产生不同的为问题。
西学和中学的问题。与以往言必称希腊相反的是,现在蹦到另一个极端去了。我想问,为什么我们需要进行比较法研究?同样的问题在不同国家发生的时候,他们所选择的路径或者方法是什么样的,针对问题,哪些能为我所用,而不是去比较国外怎么样的,甚至有些研究的时候,简单把人家的法律抄过来,也缺乏事实情况的分析,都是一些片段,碎片化的。因此我们需要真正意义上国别研究,真正扎根在这个地方回来的人,系统、完整的来介绍那个地方的故事,从历史到现实,从规则的落实或者规则的生成和解释。
敦和是非常有文化的一个基金会,包括资助方向也是倾向于文化和历史。但到底哪些是中国文化?中国的文化从古到现在变化甚多,我们要的是哪一段的中国文化?哪些还是属于我们以为或者愿意发扬的中国文化?史学角度也是如此,中国历史发展到今天,其实不是一帆风顺,磕磕碰碰太多,到今天研究历史是干嘛?还是以史为鉴吗?所以如果放弃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关注去讲单纯研究文化和历史,那是逃避现实。
但另外一个问题,有的时候要穿透现实,不仅仅是做当下的研究,很多年后若要穿越回来,你会为自己今天的研究拍案叫绝。我为什么讲这个问题?的确是看到太多的青年学者误入歧途,这个歧途意味着什么?我挺同意刚才培峰最后讲的一句话(原话是“你的文字和思考是你的灵魂模样,处困养静,坚守自珍。我们每个人在这样一个时代,要做一个认真对待自我的人”)。
大家还是应该有定力,尤其做学术的,不要怕那研究的是不是热点,是不是当下能够为政所用,这都不重要。当然了,大家可能会说你讲的太轻松了,我们还要生存,我们还要发文章,我们还要做课题,这都是现实,即便在这么现实里面,你还是有自由度的,至少有些东西可以选择不做或者做。所以很多时候我们会去满足一些考核指标,坦率而言,我是在我们法学院里面指标完成很糟糕的一个人,但我还是要坚守住自己最擅长或者最感兴趣的研究领域。
我刚才看了一下诸位参会的背景,大量是管理学的,也有社会学的,几乎没有法学的,只有我跟培峰是法学的,所以我有一种危机感,这个领域法学研究人才依然奇缺。进入第三部门的学者来来去去的不少,但能够坚守下来的不多,今天诸位在座的,我不知道几年以后还有多少人在。但无所谓,本身研究领域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是否一直坚持用学术的语言去解读。如果连学术语言都放弃了的话,我不知道我们还有什么可以秉承的?
然而,相对于培峰的悲观,我对未来还是充满乐观的,中国社会从来不乏的就是坚守的力量。从历史发展来看,真正有力量的不是制度,若以一条大河来比喻,真正有力量的不是负载其上的泡沫和喧嚣,反而是河床,尽管流水也会冲上河床,改变河道。中国社会给我感觉就是有无限可能,到底往哪里去取决于每一个人,你只要坚守了,社会就多了一份坚守的力量。而做社会领域研究的人,凭着你的专业性来解决一些现实问题,而这些问题必将与历史和未来相关。
法学领域对公益慈善的研究非常少,但是现在也有一些人进来了,我对此非常欣喜。现在有一个新兴学科,叫社会法学,它的兴起某种程度上能解决公法和私法截然两分的情况。一个新兴学科的兴起应该有独特的研究方法、研究对象,包括基本的范畴和命题,但这些目前还不具备。所以可以看到社会法学的概念比较零碎。
我希望社会学或者管理学背景的(研究者们)能够给这一领域输送一些东西,比如国家支付义务的问题,三方关系的阐述,社会产权问题,能不能提炼出一个基本的范畴来,能不能为兴起的社会法学提供支持。当然这些问题离不开各个学科互相支持。
在座的诸君都很年轻,甚至我也从来不觉得自己老,但是的确长江后浪推前浪,前浪死在沙滩上。有一个忠告就是,抓紧时间,时不我待。你们三四十岁的时候,时间仿佛是大把大把的,过了四十岁以后,就觉得时间太紧张了。大部分青年才俊都是30多岁,这是最美好的年华,尽管阻力很大,甚至你们可能还做得孩奴、房奴,但是咬牙挺一下,大概五年十年之后,相信一切都会改观。
谢谢大家!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2018年会
11月22-23日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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