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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互联网慈善背后的真假问题:科技向善吗?
2019年05月07日

前段时间,一篇题为《被互联网包装的慈善》(原题为《技术神话光环下的中国慈善公益》)的文章(以下简称为“原文”)在公益领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该文能有较高热度,当非虚致:文章对事实的细致观察、对观点的犀利铺陈,均足以引起公益界的思考。不过,在笔者看来,颇为可惜的是,该文在问题的发现方面虽精当,回应问题时却显得太促,一些地方有态度先于结论之嫌,思考过程的严密性并非无可指摘。不仅如此,由于思考过程过于急促,该文对事实的把握、定性也有疏漏之处。


笔者认为,该文的意义与缺陷均重要:瑕不掩瑜,该文所指出的问题的确是值得注意的问题;瑜难补瑕,文章在事实认定、思维过程中存在缺失,思路指向上有可能产生偏差,并且由于该文章视角的新颖性、所提出问题的重要性,更有可能使这样的“偏差”带来广泛的、似是而非的影响。正基于此,笔者不避浅陋,特撰小文,望与原文相商,通过观点争鸣将不同思路的差异处暴露,以求拓展出更进一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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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Markus Spiske, on unsplash


简要回顾:“技术神话”


在原文中,作者指出其思路为:“以中国慈善公益事业面临的问题和信任危机为起点,讨论慈善公益事业技术化如何在解决/回避这些问题的同时又孕育出新的危机,进而探究资本和数字技术如何凝合成为中国慈善事业的重要形塑力量,侵蚀中国社会主义语境下慈善事业的基础和独特性”。这里的逻辑是:


1. 原文首先对慈善公益事业面临的问题和信任危机做梳理和观察,这里的观察到的问题可以记为Q1;


2. 进一步,原文试图观察:在技术的帮助下,慈善公益事业对于上述Q1类问题是如何做出回应的。并且,原文认为,这种回应又带来了新的问题;需要对新的问题做梳理和总结,这里暴露的新问题可以记为Q2。


3. 通过回顾 “存在问题Q1→引入技术→解决原问题Q1,产生新问题Q2” 的过程,原文可辨析出资本与技术在慈善公益事业发展中的角色与力量,并且将对“资本与技术”所扮演的角色做进一步的思考与反思。


应当说,这里的逻辑是顺畅的,站在做建设性批判的立场上,读者尝试顺着原文作者的逻辑来思考与检验的切入点可以包括:(1)思考原文对Q1(未引入技术之前的慈善所面临的问题)的归纳是否合理;(2)思考原文对Q2(引入技术后新产生的问题)的归纳是否合理;(3)思考原文的反思与结论是否可靠。


明确了与原文进行对话的思路,我们可以对原文做一番简单的回顾:

原文开篇指出,慈善面临的最大危机是“同情疲劳”,在原文看来这是一个在技术引入之前就存在的、原生性的Q1类问题。此外,原文还指出,另一大类问题是慈善机构本身存在的问题,这里又包含着一系列的具体问题和表现,“运作不透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价体系”,这些也都是Q1类问题。


在原文看来,“同情疲劳”和“慈善机构自身不足”可以被理解为近年来慈善领域技术应用大发展的整体背景。原文指出,技术对于Q1类问题的应对之道是“去中心化”的做法,通过对普通用户进行赋权,来尝试解决Q1类问题。


随后,原文就进入了对Q2类(技术应用之后才出现的)问题的梳理。原文很快就旗帜鲜明地指出了作者关注的第一个Q2类问题:不对等问题。但作者也意识到“不对等”、“不平等”这样的问题归纳仍然太过抽象,于是通过案例呈现的方法来提出问题,在案例的基础上做问题归纳。作者选择以“罗尔事件”为例,并从传播的视角考察,提出不对等的表现之一:正是由于技术的运用,赋予了捐助者选择权,并使“可见性”而非实际情况成了“划分不幸等级的标准”。在此基础之上,作者进一步推理:技术的使用,还强化了“捐助者和受助者的不对等关系”,是“不对等”的另一主要表现。


在经过前述一番分析之后,作者开始关注技术与资本在慈善中所扮演的角色,并反思其后果。作者关注了技术平台的商业利益和议程设置问题,将平台的商业利益暴露到讨论视野之内,并进一步提出,平台方在“议程设置”等问题上的做法与选择将会对慈善生态产生影响。在这一阶段的分析中,作者到此为止仍以呈现以此相关讨论中易被忽视的要素为重点,指出并呼吁:在考虑技术对慈善的影响时,我们应重视“议程设置”问题。


原文随后的分析则更多地包含了作者个人的观点与判断。作者提出,“行为日益数据化的平台逻辑之下,慈善事业会日益功利化”;“功利化”以及原文后面提到的“去行动化”,这是作者做出的判断。在提出判断时,作者既有逻辑上的推演,也结合了对案例的分析。


在原文的最后一个小节,作者通过反思与联想,将资本、技术与慈善的关系上升到了计划-市场、社会主义语境及社会公平议题的视角来展开了讨论。在文章的结尾,作者写道:“社会主义语境下的慈善事业强调的依然是,在社会范围内的财富转移或者财富再分配,以此来平衡市场经济带来的财富分配不公等问题,从而确保财富的公共性”。这一番表述应可视为作者对自己所持的观点、立场的概括、重申。


值得商榷之处:原文的事实运用与说理细节


笔者认为,“技术神话”一文所呈现出来的逻辑是完整的;笔者尤其认同的是,“资本、技术对慈善的影响”是非常重要、值得讨论的问题。


在笔者看来,从原文延伸出最有价值的讨论,莫过于就原文作者提出的这一总问题做进一步的思考,这也是笔者撰写此文的主要目的。但在此之前,为了使对话基础更为牢靠,对原文论证过程中的瑕疵,笔者也着意按照原文写作呈现的先后次序,逐一做些梳理。


1. “同情”或“认同”:“同情疲劳”是现代慈善的最大危机吗?


原文第一部分写道:“按照郑功成对现代慈善的定义,以社会贫富分化为基础的现代慈善离不开建立在同情文化基础之上的社会捐赠,因而其面对的最大危机就是‘同情疲劳’”。


郑功成老师在《现代慈善事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一文中,提出现代慈善事业的本质规律可概括为六个方面:(郑功成,2005)


以社会成员的善爱之心为道德基础;

以贫富差别的存在为社会基础;

以社会捐献为经济基础;

以民营机构为组织基础;

以捐赠者的意愿为实施基础;

以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为发展基础。


在此,出于讨论聚焦的需要,我们讨论的重点不在对上述基础逐一分析,检验其是否成立(尽管在笔者看来,这些观点很有说服力);而检验原文作者的推理逻辑是否成立。试想:当我们顺着原文作者的思路,学习郑功成关于慈善事业基础的梳理归纳,并将郑的观点吸收作为前提时,就能够当然地推出,现代慈善的最大危机是“同情疲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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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Sandy Millar , on unsplash


在笔者看来,上述问题的答案应当是否定的。首先,郑老师梳理的是现代慈善事业在六个方面的基础,并不仅仅只突出强调道德基础。但原文作者将关注的重点放在“道德基础”上,也是有其合理性的,毕竟从原理上看,道德方面的基础提供了慈善事业的源动力,最为根本;这一选择勉强可以接受。


但随后的问题在于,所谓“道德基础”、“善爱之心”,能够等同于“同情”吗?更进一步地,“同情”的疲劳与匮乏,便是慈善事业的最显著病症吗?这两步推导显然缺乏足够的证据与充分的说明;由于逻辑上的跳跃和思考的不充分,原文作者恰恰提出了经不起推敲的观点。


此处笔者的质疑并不仅针对原文作者在文字、逻辑上的细节,而是意在指向观点上的交锋。笔者认为,慈善事业的道德基础,并不仅限于“同情”,或者至少不能等同于原文作者所理解的“同情”。再举一处更明显的例子来辅助说明。


原文在另一处写道:


“理想的大众慈善不同于建立在社区或亲缘关系之上的互助,它是在没有直接社会联系的陌生人之间的一种互助行为。”真不知何出此言?如果说前面指出的从道德基础推导出“同情疲劳”危机的思考过程存在逻辑跳跃、但不合理处尚不明显的话,上面所引的这句在观点上的偏颇就十分明显了。在这句引文中,原文作者把“社区中的互助”与“陌生人之间的互助”对立起来,坚称后者才是理想的。


而在笔者看来,首先,人与人之间或陌生或熟悉的关系并不是给定的、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交往不断发生变化的;所谓熟人慈善与陌生人慈善的划分或有相对意义,但截然分开肯定是站不住脚的。其次,“社区中的互助”与“陌生人之间的互助”并无高下之分,或者说,研究者不应对此二者强加高下之分。为什么原文作者会产生这种误解?笔者从原文的行文逻辑上揣测,其原因或许在于原文作者对“慈善的道德基础”或“同情”的理解过于狭窄之故。


在笔者看来,个人于社会中生存、活动,无一时不处于不同的场域之间,又通过种种纽带与他人相连结。这些纽带,既有天生的亲缘、地缘,也有后天逐渐形成的、观念上的认同。个人之所以做出“慈善行为”,并不仅可以出于情感上的同情,也可以出于观念上的认同,或者可以出于多种动机综合作用;尽管机理复杂,难以全部澄清,至少,我们可以确知的是,这些心理、道德上的基础,并不仅限于狭义的“同情”。


从感情上的“同情”到理智上的“认同”,这样的心理变化可以是连续的,换言之,“同情”与“认同”也是不宜割裂、对立的。而认同感的产生,既可以基于亲缘,基于地缘,也可以基于共同的“人性”、乃至超越人的“生命”观、超越生命的“环境”观,但种种认同及其心理基础的变化同样是连续的、不宜割裂对立的。很难绝对地说,哪一种慈善更为理想、更为高尚;相对而言,指出慈善应“更理性、更有思考”是合适的,但这也仅仅是“用功方向”而已,如以此否定慈善中的“同情”、“感性”,未免走向另一极端了。


2. “不对等”问题到底是什么的问题?应如何看待?


原文随后在其第二部分“‘爱心超市’里新的不对等”中提出了“不对等”的问题。这里的“不对等”,指的是什么“不对等”呢?从逻辑上看,互联网慈善中包含(但不限于)几对关系:不同受助者之间的关系;捐助者与受助者之间的关系等等。受助者之间,以及捐助者与受助者之间都可能存在“不对等”。原文当中对这两种“不对等”都有提及和分析,但将讨论的重点放在了捐助者与受助者之间的“不对等”上。


原文写道:“过分强调捐助者的监督权利一直存在于中国慈善公益事业中,并已经产生破坏性的后果”;平台“强化捐助者的恩赐色彩,而不是受助者的能动性,这恰恰又是现代慈善希望避免的问题”。


在笔者看来,原文所谓“强化捐助者的监督权利”会带来破坏性的后果,这一判断无论是从事实还是逻辑角度来看都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我们要梳理清楚,以较基础的互联网捐赠关系为例,其中有哪些重要的主体?存在何种关系?原文关注受助者之间的关系、捐助者与受助者之间的关系,这本身无所谓对错,只是注意力重点的选择。但当我们提到“捐助者的监督权利”时,就不得不把捐助关系链条补充完整了,否则只能得到似是而非的结果。因为,这里肯定会涉及到:捐助者监督权利指向的对象是谁?


在讨论当下互联网慈善时,完整的捐助关系链条应该至少包含:捐助者、受益人、项目实施者。哪怕是较简单的散财类项目,也需要依靠作为项目实施者的公益组织来执行,更不用说复杂程度更高一些的社会服务类、社区治理类项目了。公益组织,也即“项目实施者”这一重要主体,在原文的“不对等”关系讨论中被忽略了。经原文过度简化之后,捐助者监督权利的指向对象变得模糊,只能指向“受助者”了。


事实上,捐助者的监督权利从何而来?其权利基础来源于捐赠行为。捐助者捐出自己的财产,使之成为公益财产,捐助人对这部分财产的使用产生关心,是自然而然的;捐助者的关心、关注,也是保证公益财产的合理使用、弥补公益产权固有缺陷的有效途径,也是成本较低的方法。


在这里,捐助者监督的是“财产的合理使用”,监督权利的指向是“公益财产的使用者”,这里的财产使用者可能与受益人重合,但在现代公益活动中更有可能的情况是:公益财产的使用者是与实际受益人分离的,专业的公益机构为受益人的权益考虑,代为使用公益财产。如果缺乏监督,公益财产的使用就易处于风险之中。由此可见,捐助者监督权利的行使,不仅不会损害受益人的利益,反而更能对其形成保障。


其次,我们需明确认识到,如前所述,捐助者的权利与受助者的权利,并不是相对抗的,而完全有可能同时生长。原文强调了对受助者权利的重视,对于这一点笔者并无疑义;但原文将捐助者与受助者对立起来,认为二者的权利此消彼长,这让笔者不能同意。在笔者看来,我们既要强调对受助者赋权,鼓励其自尊自信、参与、自助,也要对捐助者赋权,鼓励其行使监督权(其监督权是自然的、有着合理来源的、对公益事业发展有益的),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其监督提供便利条件。


3.如何看待“平台”的商业利益和议程设置问题?


在原文的第三部分“平台的商业利益和议程设置”中,旗帜鲜明的点出了平台的“商业利益”与“议程设置”问题。在笔者看来,应该承认,这两方面的问题都是长期受忽视,但十分重要的问题。但关键在于,我们应如何分析这两个问题?


先看有关“商业利益”的讨论。原文首先归纳了众筹平台的两种营利模式。笔者认为,这部分事实基础牢靠,对事实的归纳也很精当。但随后原文写道:“道德光环或遮蔽或合法化了平台利益对慈善事业的挪用”,这一判断下得较为急促,表述易引发争议:平台取得商业利益,就构成对慈善事业的“挪用”吗?


要仔细分析这一问题并不容易,篇幅限制,这里只能简单分享一下笔者的观点。王名老师在《学习慈善法,建构新体制》一文中向我们呈现了其对国家-社会新体制基本轮廓的设想,从上到下分为三级结构,作为中间层的平台在新体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王名,2016)笔者认同王老师的设想,认为这一设想正是今后可欲又可求的合理的社会治理模式。但这种体制要形成,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在建构过程当中,应当重视而往往被忽略的一点是:平台的运营不是无需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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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国家-社会新体制的基本轮廓,引自王名《学习慈善法,建构新体制》


平台的运营成本从何而来?三类平台当中,“慈善组织的自建网站”及“民政部建立的统一平台”二者的成本来源较为清晰。但正是在新体制中发挥着很大作用、成本来源并不完全固定的“指定平台”的运营问题缺乏讨论。从目前来看,现有20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运营主体有企业、社会组织两类,其中企业类的运营主体占到了大部分。据笔者了解,目前这些运营主体尚未因平台运营接受过政府拨款或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主要靠运营主体提供自有资金来维持运营。从维持平台的运营、助力慈善新体制构建的角度来考虑,平台运营主体探索平台的自造血功能、可持续化运营之道是有其积极意义的,营利模式的探索与设计正对应这一痛点。


回到原文,笔者赞同原文随后提到的平台“对慈善生态的渗透和改造”是一个十分值得关注、警觉的问题。但问题在于,“商业对生活世界的侵蚀宰制”、“资本社会中的异化”与商业本身并不是一个问题,不可混为一谈。平台探索适合的营利模式,并将收益用于平台的运营与发展,这本身是完全合理的,甚至从长期来看是必要的、无法绕过的。至于通过平台营利来反哺运营主体的商业运作自身,这种做法的确有探讨空间,但至少不应一概否定。商业本身并不是原罪,商业对公益的侵蚀才是值得警惕的。


再看有关“议程设置”的讨论。原文写道,“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众筹慈善平台对自己的议程设置进行必要的解释”,这一判断已明显不符合事实了。支撑笔者观点的事实证据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平台自身对议程设置的解释,另一方面是主管部门对平台的要求和考核时对相关问题的关注。第一方面,多家平台在其对外公开的规则体系中已经涉及了有关议程设置的解释。如,阿里巴巴公益于2019年1月修订并公开的《“公益宝贝计划”项目入驻及运营规则》分成了前言、第一部分、第二部分三个板块,其中第二部分“‘公益宝贝计划’项目运营规则”即包含了与议程设置有关的详细内容。


第二方面,主管部门在对平台考核时对议程设置方面也很重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 的“5.2 信息展示”部分即对平台议程设置做出了要求,其中5.2.3条款明显指出: “平台应对公开募捐信息进行合理排序和展示,并提供公平公正服务,不应有竞价排名行为”。当然,应当承认,即便平台自身、主管部门在制度建设方面对于“议程设置”问题早有考虑,也并不意味着“议程设置”这一问题就已经得到了解决,不再重要。这一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持续关注,但对于该领域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不应忽视。



4. “技术是中立的吗?”抑或我们应换一个问法


原文通过前三部分的铺垫之后,在第四、第五部分逐渐深入其试图讨论的主题,即对“技术在慈善公益中作用”的思考,以及对“技术神话”的反思。笔者虽然不能同意原文作者思考的结果,但对原文第四、第五部分的反思精神和问题概括是十分认同的。尽管如此,笔者仍然要指出原文在论述过程中的一点失误。


原文用“功利化”、“去行动化”来概括技术对慈善带来的不利影响,为了具体说明“去行动化”的表现,原文写道:“在庆祝中国互联网慈善井喷的同时,中国的志愿服务参与率很少被提及”,进而引用了《2016年中国志愿服务发展指数报告》的数据,指出2016年中国志愿服务参与率“排名倒数第三”。随后,原文提出了判断:“这与高速增长的个人小额捐款形成强烈对比”。


在这里,原文论述过程中再次出现了证据不充分的问题。志愿服务参与率的“倒数第三”排名看起来的确很低,而单看捐赠的增长量的确与之产生了强烈反差。然而,如果要进行比较,进而得出技术带来慈善“去行动化”的判断的话,较合理的做法应是将排名与排名相比,比较我国“志愿服务”与“个人捐赠”在世界范围内排名;或者将数额变化幅度与数额变化幅度相比,比较我国“志愿服务”与“个人捐赠”在数量上变化情况。


实际上,我国不仅“志愿服务参与率”排名靠后,同时考察志愿服务行为与捐赠行为的综合指数——“慈善捐助指数”的排名也同样靠后,(有关“慈善捐助指数”的排名及排名靠后的原因分析,笔者在另一篇文章中有所涉及,可参看公益问责机制发展随想:从“公共参与倒数第一”说开去)因此单看“志愿服务参与率”并不能说明问题。


此外,原文作者之所以误用“去行动化”来概括技术对公益慈善的影响,其最主要的思维漏洞还在于在考虑技术影响时把“志愿服务”从“公益慈善”中割裂出来了。而实际情况是,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不仅影响捐赠行为,同样也影响志愿服务行为,我国实践当中已出现了志愿北京、志多星、中益善源“一起志愿”、一刻公益等多家志愿服务平台,其影响力同样不可低估。


且不论这些论证中的细节问题,原文作者关注的核心问题仍然是技术的影响。在第二部分中,原文写道“但是技术从来都不是中立的”;这一“技术并非中立”的观点在后文中仍有延续,例如在第五部分中 “简而言之,众筹平台不是一种中立的技术”的表述又再次出现。问题在于,“技术并非中立”这一判断,可以作为当然的前提吗?我们还可以先退一步假设,再进一步追问:即使现状与“技术并非中立”这一表述并无不符,那么,“并非中立”是技术的固有属性吗?


只要略加忖度,我们便不难意识到:上述问题并不易回答。关于技术是否中立,以及“并非中立”是否是技术的固有属性这些问题,其实是既难以证实,也难以证伪的。实际上,此处所涉及到的、更重要的问题是一个思维视角的问题。在这里,笔者大胆提出这样的观点与原文作者及读者一并相商:与其把“技术是/不是中立的”这样不甚牢靠的判断作为思考前提,倒不如换个问法,考虑“我们如何使得技术更为中立?”


人类技术作为一种社会事实,本来便是由人类这一主体创造的。即使其表现出“中立”或“未必中立”的特征,也并不意味着,这些特征是其当然、先天、固有的属性,因为技术是建构出来的,并且仍在不断生成、建构。不论其属性如何,在笔者看来,在技术不断创生的过程中,人类尚大有可为的余地。


注:本文为上篇,作者对于原文提出的重要问题的思考,如反思慈善对“同情”的过度消费、公益慈善平台体系的完善等内容及延伸思考请期待明日的推文。


本文作者

汪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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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伟楠,首都师范大学管理学硕士,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博士生,非营利组织管理方向。


注:本文为投稿作品,谨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编辑 | 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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