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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行业协会商会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暂行办法
2015年08月31日

关于向行业协会商会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暂行办法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精神,为推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向没有党员或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全国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要求,创新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活动内容方式,健全党建工作机制,落实党建工作责任,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工作全覆盖,不断提升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二、党建工作指导员产生方式


(一)从党员干部中选聘


依托部委,选聘从部委及直属单位、中央企业、北京等地方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或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求有党建工作经验、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可正常履职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二)向社会公开招聘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党建工作经历、组织协调能力强、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三)招募志愿服务人员


面向行业协会商会内部及社会,公开招募有党建工作经验、志愿从事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服务人员。


(四)选派现职党务干部挂职锻炼


从工委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中,遴选现职优秀党务干部,派驻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


三、党建工作指导员职责


(一)列席行业协会商会重要会议,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行业协会商会的贯彻执行。


(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健全党建工作制度,夯实党建工作基础。


(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


(四)加强对群团组织工作和统战工作的指导,坚持党建带工建、带团建,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五)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参与驻在单位干部考核及任用工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


(六)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日常管理


(一)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负责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选派工作,每名党建工作指导员负责4-5家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党建工作指导员党组织关系可转入行业协会商会所属党委或联合党委,待不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时,可将党组织关系转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


(二)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负责对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进行考核。党建工作指导员应定期向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汇报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三)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应加强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与驻在单位一起创造条件,支持、帮助其做好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


五、经费保障


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按规定领取工资;其他渠道选聘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不再额外领取报酬。

党建工作指导员在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党建工作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办公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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